南通市机动车排污监管中心近日会同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通过大数据平台远程巡查时,发现一家检验机构检验数据异常,结合远程视频判断,该检验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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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即,监管人员赴现场对该检验机构的检测线设备状况、人员操作流程和本地保留数据进行了全面排查,发现该检验机构存在多次无理由终止检验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目前,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已对该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下一步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机构进行处罚,并对涉案车辆召回重新进行检测。
南通市机动车排污监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数量的爆发式增长,机动车检测行业竞争日益激烈,个别检验机构为了吸引车主,打着“擦边球”,在检验过程中擅自终止检验活动,规避超标数据,提高车检一次合格率,谋取非法利益。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求,进一步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新《条例》在原《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和补充,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擦边球”行为作出更明确的规定,明令禁止检验机构擅自终止检验活动。这是新《条例》出台以来,南通地区首次对“检验机构擅自终止检验活动”这一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南通市机动车排污监管中心将以此案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新《条例》的宣贯,强化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机构的检验活动,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条文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及配套软件、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
(二)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
(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四)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
(五)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规定期限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检验视频;
(六)如实填写检验信息,按照规定记录机动车及其所有人的相关信息;
(七)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不得擅自终止检验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检验视频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如实填写检验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记录机动车及其所有人相关信息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擅自终止检验活动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通讯员 苏小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曹卢杰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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